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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2468/2018-01058主题分类:财政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8-10-0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霸州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10-08

         我市积极落实各项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的优惠政策,确保把国家扶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落地见效。

一、多措并举,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由财政局牵头,联合税务部门制定了《霸州市2018年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方案》(霸财税〔20181号),建立了全市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责任分工。积极有效地推动了企业减税政策的全面贯彻、深入落实。

一是充分利用微信平台、QQ群、各类电子显示设备等新媒体宣传渠道,向纳税人广泛进行减税政策宣传;二是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公告、海报,分发宣传册,扩大影响范围;三是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纳税人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详细政策介绍。确保纳税人充分理解政策;四是多轮专场培训确保减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

我市“双创双服”工作组联系税务部门,制定了《霸州市“双创双服”税收政策宣讲工作方案》,分批组织了各辖区内的纳税人开展税收政策宣讲,宣讲的主要内容涉及民生和社会热点的税收政策,围绕老百姓关心的房子、车子、票子、日子等方面税收政策进行解读。我市印制了5000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册,一部分放在办税服务大厅,供前来缴税的纳税人阅读;一部分分发到各乡镇,组织乡镇干部深入纳税人家中做税收宣传;一部分由各税务分局组织辖区内纳税人开展集中学习。此次活动,全面落实了送政策到企业,提高了企业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知晓率,帮助企业解决政策疑惑,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和增值税税率变化的解读,受到了纳税人一致好评,确保了企业充分享受改革发展实惠,激发了人们创新创业谋发展的热情激情,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践行了纳税服务理念,提高了纳税服务质量。

三、解读政策,知晓2018年优惠标准

2018年以来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留抵税额准予一次性退还,扩大小徽企业所有税优惠范围的、提高企业新购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要求,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在20181231日前,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税率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自20185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三)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文件,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文件,至201912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六)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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